四、在中国的工程项目中推行争议调解机制的几点建议:我国目前的争议处理办法基本上是参照FIDIC“红皮书”中由工程师来处理争议—调解—仲裁的办法。国内大部分工程合同文本范本就是这样规定的。
而国内的一些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是采用世界银行贷款,推行了DRB争议解决办法。所以在国内,只有水利部和国家电力公司编制的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”中规定了“争端调解组”的条款。但是实践中实行这种方式的很少。
几点建议:
(1)合同有关各方应及时通过协商使争议解决在合同实施过程中。作为合同双方的业主、承包商以及监理工程师应该努力通过协商来解决争议,用“双赢”、“伙伴关系”和“团队精神”的理念来处理矛盾,尽可能及时和解,而不要把争议积累到工程后期再解决。
(2)借鉴国际经验,在我国新编制的工程合同范本中设立“争议调解组”的条款,制定出实施细则,并在大中型工程中试点,以逐步推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的做法。
(3)建立“争议调解专家库”,由相关部委或授权相应的行业协会建立各行业的“专家库”,以保证“专家库”中专家的权威性和公正性。这个“专家库”中应包括合同管理专家、造价管理专家、调解专家和工程技术专家,也应包含一些仲裁员和律师。这是做好争议调解的关键。
(4)积极推行在仲裁中调解的机制,加强这方面的宣传,使更多工程项目的当事人理解这种做法的好处。最好能进一步建立立法保障,将我国在这方面成功的实践经验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。
上一页 [1] [2]
|